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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:

浙江旅游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步骤

一、适用对象

具有我院正式学籍且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。

二、申报办法

(一)岗位申报:

1.固定性岗位:各部门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《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》,并交到院团委。

2.临时性岗位:各部门应提前3~5天填写《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》,并交到院团委。

(二)学生个人申报:

1.学生个人填写《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》(附:家庭困难档案表)。

2.由班主任负责推荐,并签署意见。

3.系(部)主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意见,再上交院团委审批。

4.院团委审批后,由院团委勤工助学部负责统一协调安排岗位。

三、限定条件

1.勤工助学学生上岗后,无特殊情况要利用课余时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,否则视情况减发勤工助学金或取消其资格。

2.勤工助学金主要用于个人必要的生活与学习支出,不许铺张浪费,否则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。

3.勤工助学期间因违纪而受处分者,终止其勤工助学工作。

4.勤工助学学生根据各单位(部门)的要求及个人表现,不定期调整。

5.校内、外各单位(部门)要求的工作强度应不影响勤工助学者正常的学习任务。

四、发放办法

(一)校内

1.勤工助学金按2~5元/小时发放,发放额度由各部门负责人考核而定。实行等级考核制,分A、B、C、D四个等级,发放额度分别为5、4、3、2元/小时。

2.金额每月发放一次,发放时间次月10日。

3.有关用人部门审定工作量,填写勤工助学考核表,填写勤工助学金发放表,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,每月5日前交院团委。

4.由院团委审核后交财务处。

5.每月10日,由学生本人凭学生证到财务处领取勤工助学金。

(二)校外

1.各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用人协议,按次或月结算金额。

2.由院团委勤工助学部委派专门负责的学生按时前往各单位签领金额,并上交院团委。

3.由院团委负责填写勤工助学金发放表,在主管领导签字后,及时请学生本人凭学生证签字领取。

五、本条例由学生处、团委负责解释。

 

 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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